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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15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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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案探析

    通讯员 黄辉 张妤

    【案情介绍】2020年5月,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网络巡查中,发现某公司开设于京东平台(http://jd.com)上的名为迪某乐的旗舰店店铺发布的食品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并于去年6月15日立案调查。

    【调查与处理】经查明:某公司主要从事网络食品销售的经营活动,在京东商城开设有“迪某乐官方旗舰店”,销售益生菌食品。该公司于2019年7月开始在上述店铺以269元/瓶的价格销售“迪某乐M-16V益生菌”。该益生菌商品属于进口普通食品,主要用来补充益生菌。食品标签上标注有“配料:葵花籽油、短双歧杆菌M-16V;原产国:意大利;每5滴迪某乐M-16V益生菌中含有约10亿CFU短双歧杆菌M-16V;出口商:AB-BIOTICS,S.A.SPAIN;进口商:德贝康爱医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等信息。2020年4月15日,该公司制作“迪某乐M-16V益生菌”广告并在其店铺网页上发布,广告含有“由于婴幼儿免疫系统尚未成熟,很容易受外界病菌感染,促使有害菌大量繁殖,导致宝宝体内有益菌减少,导致宝宝肠道功能紊乱,出现各种不良症状”“过敏性鼻炎、哮喘;生长发育迟缓、低体重;NEC肠炎;呼吸道感染”等宣传用语,但该公司无法提供广告中使用上述用语的确切依据。上述涉案广告于2020年5月27日被区市场监管局查获后,该公司于次日停止发布上述广告内容。在上述广告内容发布期间,该公司自述共销售“迪辅乐M-16V益生菌”55瓶,销售额共计14795元,未核算成本,利润无法计算。上述广告都由该公司自己制作和发布的,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该公司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属于在普通食品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制作并发布食品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其作如下处罚:一、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二、罚款20000元。

    【法律分析】某公司销售的“迪某乐M-16V益生菌”属于普通食品,其发布的广告虽未明确宣传其推销的商品具有疾病治疗功能,但广告中使用的“过敏性鼻炎、哮喘;生长发育迟缓、低体重;NEC肠炎;呼吸道感染”等用语属于特定的疾病名称或症状,结合“由于婴幼儿免疫系统尚未成熟,很容易受外界病菌感染,促使有害菌大量繁殖,导致宝宝体内有益菌减少,导致宝宝肠道功能紊乱,出现各种不良症状”等用语,已达到宣传其商品具有治疗上述疾病的暗示效果,该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属于在普通食品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随着经济生活水平提高,群众对身体健康越发重视,在广告中有关健康、疾病治疗功能或者其他医疗用语对消费者购买行为的影响也越来越大。一些虚假广告正是利用消费者想要达到身体健康的心理,故意使用与疾病或健康有关的用语来误导和欺骗消费者。因此,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区市场监管局温馨提醒,消费者在选购有关食品时,要注意甄别相关广告信息,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均不能代替药物,不要过于依赖保健食品或者普通食品,如若身体不适请及时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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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化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