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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4月02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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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像鉴定让“零口供”案件开口说话

系全市首例

    本报讯(记者 柳家欢 通讯员 林杰荣 曲歌 葛峰)近日,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零口供”案件,这是宁波市首例利用人像鉴定技术成功办理的“零口供”案件。

    口供对于查明案件事实十分重要,但一些犯罪嫌疑人企图以“沉默对抗”逃避罪责,殊不知“零口供”绝非犯罪分子的“保险柜”。郭某某曾多次因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六至八个月不等刑罚。去年1月12日,郭某某在一公交站尾随被害人叶某某,趁排队上车之际,窃取其放在双肩包内的黑色钱包1个,内有人民币1500元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同年3月,警方在出租房内抓获郭某某,并在房内搜出了其当日盗窃时穿的黑色外套。

    郭某某拒不认罪,一口咬定没有实施过盗窃行为,仅承认案发当日去过公交站对面的超市。办案人员调阅案发公交站视屏,虽能看到一黑衣男子尾随被害人实施扒窃,却无法看清其面容,难以充分证实该黑衣男子就是郭某某。

    为此,区检察院委托省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对案中的超市视频和公交站视频等图像资料检验鉴定。最终,司法鉴定中心从头型、发型、发际线、衣服细节、步态、出现时间等诸多因素综合判定:超市中的黑衣男子与公交站实施扒窃的黑衣男子系同一人。同时利用技术手段客观还原了郭某某案发当日一系列作案轨迹,夯实了客观性证据。

    去年9月底,区检察院依据鉴定意见,结合被害人陈述等证据,以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依法向区法院提起公诉。今年2月底,法区院采纳检察机关的图像资料鉴定意见,依法对被告人郭某某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让技术支撑成为检察办案的重要助力,促进检察技术与司法办案的深度融合,才能更有效地让证据‘开口说话’,做到不枉不纵,维护司法权威性。”检察官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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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化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