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柳家欢 通讯员 林杰荣 何可人)无副作用、无需运动、无需节食……翻开李某某的朋友圈,一条接一条的减肥药广告映入眼帘。而这所谓的“减肥神药”,实则含有非法添加物质,有害健康。近日,区检察院通报了这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 2019年上半年,李某某通过快手、淘宝、阿里1688等互联网平台,购买了一大批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厂家的溶脂片以及瘦身咖啡等减肥产品,并通过朋友圈、微信群等开启“花式忽悠”,虚构食用效果,夸大产品功能。“刚吃的时候,主要反应就是不想睡觉、不想吃饭,时间久了,人开始难受,情绪也显得暴躁,我怀疑这个减肥药有问题。”同年7月,受害人刘某某向区市场监管局举报。执法人员及时对李某某展开调查,并委托宁波市药品检验所对涉案药品作了检验,结果显示,该减肥药中含有西布曲明等非法添加物质。同年8月底,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审讯,李某某交代了向刘某某销售减肥药的犯罪事实。 在审查起诉阶段,承办检察官翻阅了大量买卖该减肥药的微信聊天记录,发现本案网络销售范围较广,受害人数较多,李某某通过虚假广告误导欺骗消费者,销售金额超过3万元,已严重损害社会公众利益。为此,检察官通过区检察院公益损害与诉讼违法举报中心,检索获取近期有关“减肥药”的举报线索,经过梳理研判和实地走访,确定调查监督重点对象。同时,区检察院多次与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开展案件会商,改变以往简单形式核查的办案方式,引导执法人员注重查扣电脑硬盘、手机等电子数据,为后续深挖案件线索打下基础。 2020年9月,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后,区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1年。同年9月下旬,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就李某某侵害消费者权益案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李某某支付所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价款10倍的赔偿金。 1月底,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围绕被告人李某某行为的主观恶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程度及范围等争议焦点展开辩论。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李某某承担销售有毒有害的减肥胶囊价款10倍的赔偿金,共计31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