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精神,探索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新思路、创新农村居民就业新模式、拓展农村居民增收新渠道,进一步增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动力、有效盘活农村富余劳动力、保障农村居民收入持续较快增长,决定在全区开展以“来料加工增就业、助农增收共富裕”为主题的“阳光行动”。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省、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农村农民富裕富足”为引领,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开拓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村居民增收渠道为目的,围绕“百村百业、强村富民”主题,推动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转变农村居民就业观念,创新农村居民就业模式,切实提高农村居民收入水平,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实现共同富裕提供坚强保障。 (二)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关注民生。围绕促进村级经济发展、实现农村居民增收目标,把来料加工作为推进乡村振兴工作的落脚点,实现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持续稳定增长。 2.因地制宜,合理布局。鼓励居家劳作,根据业务需要按“就近就业、产业集中”原则,合理设立来料加工点,逐步形成来料加工专业特色村,方便农村居民家门口就业。 3.市场主导,政府扶持。尊重企业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强化政府服务,加大扶持力度。 二、工作目标 构建政府搭台、企业参与、农民唱戏的来料加工新模式,积极引导村(社)参与管理、企业提供来料加工业务、职业经纪人统筹调度。通过实施来料加工“阳光行动”,实现村级集体经济再增长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家门口就业。新增来料加工从业人员1500人以上(其中低收入农户500人以上),熟练工月收入1500元以上。基本形成“保障机制日益完善,业务规模持续扩大,从业人员不断增加,农村居民收入显著增加”的良好局面。全区建成业务、人员相对稳定的来料加工点50个以上,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增幅居宁波前列,低收入农户收入增长15%以上。 三、主要举措 为保障“阳光行动”高质高效实施,实现加工企业宣传发展好、经纪人队伍培育管理好和农民劳动力培训得益好“三好”目标,整合资源,促进本区域内农村来料加工产业发展。 (一)集中建点,创造生产条件 各镇(街道)要根据居家劳作和集中建点相结合的原则,因势利导、统筹谋划,鼓励村(社)利用存量建设用地、闲置用房等资源,为来料加工提供场地和服务保障,通过村村合作、村企合作、单建合营等模式为符合环保要求、适宜集中加工的产品建设来料加工点。 1.村(社)提供集体房屋用于建设来料加工点的,可获得1.5万元/年租金收入。 2.村(社)在来料加工中提供人员组织、货源集散、矛盾协调、技术培训等后勤服务的,可获得服务性收入。一是按照参与人数规模10至30人、31至50人、50人以上分别给予5万元、8万元、10万元服务性收入;二是按照加工点年加工工资总额10至30万元、30万元以上分别给予3%、5%的服务性收入,最高不超过20万元。根据自愿、就高原则选择其中一种方式申报。 (二)集思广益,拓展业务渠道 一是发挥驻企干部、网格员等联企队伍资源,广泛宣传相关政策,积极引导企业参与助农增收“阳光行动”,发展壮大来料加工源头;二是鼓励企业优化生产工序,将劳动密集型生产业务或加工环节,以来料加工方式实行服务外包;三是引入职业经纪人团队,加大村企对接力度,发挥好经纪人的业务联系主力军和组织生产调度员作用;四是建立业务信息发布平台,利用网络拓宽接单地域范围,实现业务、用工信息双向公开,有效对接供需双方。对来料加工中发包业务量大、从业人员增收明显的企业给予表彰奖励。 (三)招贤纳士,壮大经纪人队伍 巩固现有经纪人队伍基本盘,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在“阳光行动”中的表率作用,深挖有能力、有资源的党员干部和妇女同志投身到来料加工经纪人队伍中来;积极对接企业,主动吸纳有意从事经纪人业务的各界人士,充实经纪人队伍。同时,通过业务培训,全面提升经纪人的责任感、统筹协调能力、职业素养和诚实守信的经营理念。经纪人年带动从业人员20人以上,发放加工工资在30至50(含)万元、50至100(含)万元、1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5%、8%、10%补助。适当放宽首次通过“阳光行动”经纪人培训的人员补助条件,带动就业10人以上且年发放加工费10万元以上的,按加工费的5%给予补助。每位经纪人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精准施策,优先帮扶特定群体 围绕农村富余劳动力和低收入农户增收再就业的目标,优先安排有劳动能力的低收入农户群体和在家赡养老人、抚养幼童为主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参加“阳光行动”。个人年来料加工收入在1.2万元以上的,给予800元/户补助;低收入农户参与来料加工业务,年加工收入在1.2万元以上的,给予1600元/户补助。 (五)强化服务,确保“阳光行动”实施 1.利用各镇(街道)成人学校、老年大学、新媒体等教学平台,通过集中理论学习、现场操作演示等面对面传授、手把手教学等方式,组织开展来料加工技能培训,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劳动技能和安全生产意识。农村居民参加由镇(街道)成人学校或政府指定培训机构组织的技能培训,免缴首次培训费;邀请企业方进行技能培训的,每培训1名合格从业农民,给予授课老师50元补助。 2.各镇(街道)对辖区内在加工点集中作业人员,由政府出资购买团体意外险,投保“农村临时务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3.深入发掘来料加工“阳光行动”中涌现出来的优秀企业、优秀村(社)、优秀经纪人和技术能手,及时总结先进事迹,适时给予一定的奖励。对获评的优秀企业、优秀村(社)、优秀经纪人奖励1万元/家(人),技术能手奖励0.5万元/人(户)。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成立由区委副书记任组长的助农增收“阳光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区助农增收“阳光行动”开展,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能,为“阳光行动”开展做好服务工作。公安、法院、检察院、总工会等部门要依法保障劳动者权益,确保劳动报酬按时足额发放。各镇(街道)要强化属地管理责任,落实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确保助农增收“阳光行动”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大宣传力度,发挥示范作用。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网络渠道等载体,广泛宣传开展“阳光行动”的意义和政策,加大勤劳致富典型的宣传力度,转变农村就业观念、努力营造我区开展助农增收“阳光行动”的浓厚氛围。 (三)落实考核机制,树立争先意识。将“阳光行动”工作开展情况纳入乡村振兴年度考核目标,推动行动健康有序开展。各镇(街道)要切实做好来料加工点选点和建设工作,加强来料加工业务监督管理,确保上报数据的真实有效,如发现以弄虚作假方式申领奖励资金的,一律取消所有奖励和评优评先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 (四)注重风险防范,确保安全生产。各镇(街道)要注重风险防范,强化源头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生产制度,配齐安保设施,规范岗位操作,筑牢安全生产防线,切实做到有安全隐患的房屋不用于加工点建设,有安全隐患的机器设备不用于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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