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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5月19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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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法治乡村建设促进条例》5月1日起施行

区司法局“N+1”模式掀起宣传热潮

    通讯员 葛钰颖

    《宁波市法治乡村建设促进条例》5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促进法治乡村建设,推动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区司法局立足自身职能,以“N+1”模式加强《条例》宣传,营造浓厚的学法氛围。截至目前,累计开展专题宣传活动36次、专项培训8场,分发“随身册”18000余份、“口袋书”1300余本,实现全区村(社区)《条例》海报张贴全覆盖。

    “疫苗+条例”深植法治意识。锦屏司法所与锦屏街道社事办紧密配合,以街道部分村设立新冠疫苗接种点为契机,开展《条例》宣传,在群众接种疫苗的同时将法治乡村意识播种到心里。

    “培训+条例”解读核心要义。西坞、江口等司法所以“法治带头人”“法律明白人”及人民调解员开展培训为契机,集中开展《条例》学习宣传,引导他们带头学习、宣传和践行《条例》。

    “夜访+条例”营造法治氛围。西坞司法所结合“周一夜访”联村干部下乡指导,将《条例》“口袋书”“随身册”带至各村各组,鼓励村民利用微信朋友圈的辐射带动作用,发动亲朋好友积极转发宣传《条例》内容,营造人人学习《条例》、人人遵守《条例》的浓厚氛围。

    链接:

    《宁波市法治乡村建设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于202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共三十四条,明确提出了法治乡村建设的含义,主要从适用范围、乡镇法治政府建设、乡村自治促进、乡村社会治理法治化、服务与保障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促进性立法。

    《条例》主要有以下亮点:一是体现宁波地方特色。《条例》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固化了村民说事制度和村级小微权力清单制度。

    二是减轻村委会负担。《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规范村级组织协助政府工作事项,需要村民委员会协助的事项应当实行清单化管理,不得随意增加。”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已经纳入清单需要村民委员会协助的工作事项,各级人民政府提供必要条件和经费保障。”

    三是细化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应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规范村民日常行为、维护公共秩序、保障群众权益、调解纠纷、引导民风民俗等,可以对尊老爱幼、婚丧礼俗、餐饮消费、垃圾分类、村容村貌管理等内容规定守规奖励和抵制约束的措施,并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四是支持村务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村民对公开事项存有疑义的,可以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查询要求,村民委员会应当为村民查询提供便利并作出解释;村民也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调查核实,并予以答复。”

    五是要求强化公共法律服务。《条例》第二十条对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制度、调处化解平台建设、调处机制和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作了规定;第二十二条对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站(点)建设、公共法律服务制度、购买公共法律服务作了规定;第二十三条对村法律顾问制度作了进一步细化完善。

    六是明确司法、执法部门乡村建设职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市和区县(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基层法庭、检察室、派出所、司法所的建设,指导其参与法治乡村建设工作。”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行政执法能力建设,推动执法力量向乡镇延伸,推进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七是增强公众法治意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对村级组织成员、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网格员、人民调解员等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培育法治带头人、乡村法律明白人。”第二十八条对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工作作了规定,第二十九条对法治教育、传统文化与法治文化融合等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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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化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