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3版:A3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dlrb
 
2021年05月21日 星期五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规范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广告宣传行为告知书

    尊敬的各位市民朋友、校外教育培训机构:

    值此“六一”儿童节来临之际,为进一步规范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广告宣传行为,改善青少年学习成长环境,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发布教育培训广告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教育培训广告须坚持应当“三个”

    (一)教育培训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坚持正确的导向,以健康的形式表达广告的内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

    (二)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机构应当事先取得教育主管部门核发的办学许可证,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三)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二、教育培训广告应遵守不得“七个”

    (一)不得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不得诱导家长将适龄儿童、少年送入培训机构,替代接受义务教育。

    (二)不得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三)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

    (四)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五)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但公益广告除外。

    (六)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及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的内容。

    (七)不得利用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三、教育培训广告的监督与调查处理

    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发布的广告应当接受社会大众的广泛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区市场监管局举报投诉违法违规广告宣传行为。区市场监管局将依法依规调查处理。涉嫌刑事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奉化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