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2版:A2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dlrb
 
2021年08月17日 星期二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未明码标价招牌还印有“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字样

一小吃店被罚1000元

    本报讯(记者 陈培芳 通讯员 邬乐婷)“真的不知道加上这句话,问题这么严重。”面对处罚,小吃店主懊悔地说。近日,溪口镇一小吃店因未明码标价,菜品招牌上印有“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字样被罚款1000元。

    近日,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投诉,称溪口某小吃店没有明码标价,要求处理。接到投诉后,该局执法人员赶赴被投诉人经营场所检查,发现该小吃店现场无法提供标明菜品价格的菜单,未明码标价情况属实。此外,还发现当事人店内菜品招牌印有“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等内容。

    经询问得知,该经营者于2017年委托广告公司制作店内菜品招牌两块,均没有标明菜品价格,其中一块有“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字样。至被执法人员查获时,当事人未建立进销记录,提供餐饮服务货值及违法所得均无法计算。

    经营者的上述行为涉嫌构成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据此,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其罚款1000元。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奉化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