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4版:A4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dlrb
 
2021年08月18日 星期三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美容店违规提供预付凭证被罚款

【案情介绍】

    2021年5月17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区商务局移送的案件线索,现场检查宁波市奉化某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发现存在违规提供预付凭证行为,遂于当日立案调查。

    【调查与处理】

    经查明:当事人系一家从事提供美容服务经营活动的公司,其向消费者预收美容服务款项,以笔记本形式记录消费者预付费用及消费项目作为记名预付凭证。2021年4月20日,区商务局向当事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事由:记名充值卡金额超过5000元),责令当事人5日内改正违法行为。然而责令改正期限过后,当事人仍为多名消费者办理金额超过5000元的预付凭证。

    对当事人违反规定提供预付凭证的行为,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10000元。

    【法律分析】

    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条规定,企业法人提供单张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1000元;其他经营者对同一消费者提供单张的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2000元,不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500元。另外,该法第十一条也就经营者发放预付卡细则作了明确规定,消费者要求退还预付款余额的,经营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退款之日起五日内予以退还。

    【典型意义】

    预付卡消费形式具有一定的便利性和优惠性,但其背后也常伴随风险。近年来,商家不兑现优惠、更换经营者后不提供服务、交钱容易退款难、商家关店跑路的新闻屡见不鲜。其实多部法律法规早以对企业单用途商业预付凭证的发放使用作出具体规定,除了案例中的预付限额,还有如经营者自营业执照核准登记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发放单用途商业预付凭证;经营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发布告示,并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告知消费者,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预付款余额;消费者要求退还预付款余额的,经营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退款之日起五日内予以退还等。消费者在办理预付卡时应当谨慎办理,避免冲动消费,在办理预付卡后保存好消费凭证,遇到消费纠纷及时向有关政府部门反映。经营者对预付卡更不能“一发了之”,应当在法律法规框架下合法经营。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奉化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