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傅新欣 通讯员 丁鸣)昨天,记者从区人力社保局了解到,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关于调整宁波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甬人社发〔2021〕25号),自今年8月1日起,我区行政区域内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07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20元,与上一次调整相比分别提高了410元和5元。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其中,最低月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包含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本次最低工资标准上调,是我区继2017年12月1日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后的再次上调。 区人力社保局提醒:当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权益受到侵害时,可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举报或者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有关部门将维护劳动者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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