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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24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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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详解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人力社保局、发改委、财政局、民政局、税务局、残联6部门联合制订的宁波市《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更好发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在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中作用,现向广大用人单位宣传讲解《实施意见》中的政策变化。

    一、残保金征收政策

    1.应缴纳残保金的单位。

    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缴纳残保金。

    2.用人单位应缴纳残保金标准如何计算?

    残保金按用人单位上年度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人数和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注:2022年残保金征收维持2021年标准不变即每人每月20/24元)

    3.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如何计算?

    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数,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

    4.未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如何缴纳残保金?

    未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用缴纳残保金的方式履行国家义务。每年9月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残保金。申报时应提供在职职工人数、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

    5.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如何认定?

    已经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依法享受残保金抵扣(减免)。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具体时间请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通过“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申报本单位的残疾人用工情况,残联机构审核确认后将相关数据推送给税务部门,作为用人单位申请残保金抵扣(免征)的唯一依据。

    6.新老政策的对比。

    举例1:A企业,100人用工、没有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普通企业,按宁波市现有征收标准和《实施意见》中明确的残保金征收标准进行比较(数据取样参考2019年,假设该企业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与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一致)。

    举例2:B企业,100人用工、安置1名残疾人就业的普通企业,按宁波市现有征收标准和《实施意见》中明确的残保金征收标准进行比较(数据取样参考2019年,假设该企业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与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一致)。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

    1.分档征收。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将残保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1.5%的,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按应缴费额90%征收。

    2.小微企业减免政策。

    对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企业(新增企业),免征残保金。自2020年1月1日起到2022年12月31日,对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下(含)的企业(存量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这两类企业减免,不需申请,直接减免。

    3.停工停产减免政策。

    对于用人单位遭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停工停产15天及以上(含节假日)的,可按停工停产月数计算减免当年应缴残保金,其中停工停产15天不足1个月的,可按1个月计算,并实行征前减免、事后监督的管理方式。

    需要办理减免的单位向当地残联申报,由当地残联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审核,将审核结果予以公示。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奖励政策

    1.可享受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的单位。

    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超过25%的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以下简称“集中就业企业”);超过1.5%的分散按比例就业企业(以下简称“按比例就业企业”);除国家机关、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之外的非企业用人单位,以及符合暂免征收残保金条件的小微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

    2.享受超比例奖励的企业必须符合的条件。

    需同时满足下列3个条件:残疾人职工必须符合法定劳动年龄,具有本省户籍并持有浙江省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与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1人以上(含)。

    3.超比例奖励的标准。

    集中就业企业:每超比例安排1名残疾人,每年按不低于上年度1个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奖励。按比例就业企业:每超比例安排1名残疾人,每年按不低于上年度4个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奖励。

    4.申请超比例奖励。

    企业应向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超比例奖励。企业应在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发布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公告规定期限内申请超比例奖励。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的,视为放弃。(具体时间请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5.超比例奖励资金拨付。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企业申请超比例奖励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同级残联、财政、税务联合审定并公示后,向企业拨付超比例奖励资金。

    6.建立公示制度。

    各地建立健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各级残联每年将当地超比例奖励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7.强化监管和服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超比例奖励资金监督管理;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依法将维护残疾人职工劳动权益纳入劳动监察范围;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大对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的管理和服务力度,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提供必要数据支持;各级残联及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对企业申请超比例奖励的政策指导,认真审核各项材料,按规定及时履行审批程序。

    8.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处理。

    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超比例奖励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取消其奖励资格,追回资金,并将其失信行为纳入行业信用记录。工作人员营私舞弊、违规发放超比例奖励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四、残疾人就业劳务派遣认定方式

    1.劳务派遣残疾人的定义。

    劳务派遣残疾人(以下简称“派遣残疾人”)是指依法与劳务派遣单位(以下简称“派遣单位”)建立合法劳动关系,并被派遣至实际用工单位(以下简称“接收单位”)的残疾人。

    2.派遣残疾人必须达到的标准。

    派遣残疾人必须符合法定劳动年龄,具有本省户籍并持有浙江省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级至8级)。

    3.派遣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派遣单位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有效期内浙江省各级人力社保部门颁发的劳务派遣经营业务许可证,并在规定的区域范围内开展劳务派遣业务。

    4.计入接收单位还是计入派遣单位。

    接收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安排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经派遣单位和接收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可将派遣残疾人计入接收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但不得重复计入派遣单位。

    5.对派遣协议条款的要求。

    派遣单位应与接收单位签订派遣协议,协议中须含所派遣的残疾人数、从事岗位、工资待遇等条款,并附协议双方盖章的派遣残疾人名册。在协议有效期内,如派遣残疾人发生变化,须修订名册并加盖双方公章。

    6.派遣单位申报时应注意的事项。

    派遣单位应在每年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申报工作开始时,向作出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人力社保部门所在地的县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报备本单位残疾人用工情况,包括接收单位和派遣残疾人信息,以及本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时间以各地向社会公告的时间为准。

    7.接收单位应同时申报。

    接收单位应在每年申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时,一并向其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计入本单位的派遣残疾人信息。

    8.弄虚作假行为处理。

    派遣单位和接收单位如存在重复计入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当年派遣残疾人计入任何一方按比例就业人数资格。县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将其失信行为向作出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人力社保部门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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