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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2月23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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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停车辆受侵害 车主亦担责

    近年来,老旧小区“停车难”已经成为普遍存在的问题,由此引发的乱停车、争抢停车位、堵塞消防通道等问题严重影响了社区安全与和谐。

    奉化章先生的爱车就因旁边电瓶车自燃而“引火上身”,导致车辆后备箱完全烧毁。

    近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了奉化法院审理的一起因电瓶车自燃祸及周边车辆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电瓶车车主李先生和章先生各承担70%和30%的责任。

    2019年11月9日,岳林街道某幢房屋旁停放的电瓶车起火自燃,火势祸及与该电瓶车相邻停放的机动车。经消防救援部门认定,此次事故系电瓶车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所致,受损机动车产生维修费55000元。保险公司在支付机动车车主保险金后取得代位追偿权,向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电瓶车车主李先生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发现,案发时受损车辆停放于李先生家门口,该位置当时并未划定停车线。

    奉化法院认为,被告李某作为电瓶车的所有者,享有使用该电瓶车之利益,对该电瓶车应尽安全管理义务。该电瓶车发生自燃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其作为电瓶车车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现场车损照片显示,事故发生时,机动车停车处未见车位线,机动车车主将车辆停放于非划线停车区域的事实存在具有高度盖然性,电瓶车起火后祸及该车辆,机动车车主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亦负有一定责任。出于赔偿责任的合理分配,酌情确定被告李某对损害结果承担70%的责任。

    原告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后,遂提起上诉。

    原告保险公司在二审诉称,事故区域内未设置停车场,附近居民将车辆停靠在公共区域内系惯例。且事故发生地现今已划有停车位,说明有关部门追认在该区域停车行为的正当性,因此机动车车主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李某辩称,电瓶车是放在自家门口,当时章先生的车还未停靠。作为电瓶车车主,愿意赔偿他人损失,但自己经济困难,希望法官酌情考虑赔偿数额。

    二审法院认为,事故发生时,机动车未停放在车位线内,属于未按规定停车,车主应对事故损害结果承担一定责任。有关部门对事故发生地停车划线位作出的调整,并不能改变事故发生时车辆停放不当的事实,一审法院酌情确定机动车车主对损害结果承担30%的责任,较为合理,遂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行为人因违法停车造成损害结果的,自身需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小区“停车难”是经济快速增长中“成长的烦恼”。公安部发布最新统计数据显示,2021年全国机动车保有量3.95亿辆,增长6.32%。全国新注册登记机动车3674万辆,同比增长10.38%。

    法官在实地考察该案时发现,虽然小区内没有停车场,但在不到一百米内就有一个地下免费停车场。事实上,为了少走几步路而随意停车,占据小区原有道路、绿化、公共空间等,导致消防通道经常堵塞,小区居住品质大大下降,更容易发生安全事故,所幸这次事故没有造成人员伤亡。所以,文明停车、规范停车,既方便他人又保护自己。案件发生后,有关部门对小区重新规划,划分了停车区域。

    (以上章先生、李先生均为化名)

    来源: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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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化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