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黄嘉婷 通讯员 吴浩 竺斐)近日,因未公示建设工程垃圾处理方案备案信息,方桥街道一工地被罚2000元。据悉,该案系《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实施以来,区综合执法局开出的首张罚单。 8月3日,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方桥中队执法队员在对位于机场南路与儒江路交叉口东南角的一处施工工地例行检查时,发现该工地已于7月29日备案通过建设工程垃圾处理方案,但未公示,执法队员当即向施工单位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按照7月1日实施的《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经备案的建设工程垃圾处理方案主要内容。”执法队员一边检查一边向施工单位负责人普及相关法律法规,“也就是说,既要备案,也要现场公示,并且还要公示在工地出入口的显著位置上。” 8月10日,执法队员复查该工地,发现其仍未改正违法行为,当即依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对该施工单位处2000元罚款。“执法队员来过之后我们就认识到错误,立即让广告公司去做了,但由于这几天实在太忙,就忘了后续跟进。”施工单位负责人解释道。 执法队员指出,自新《条例》实施以来,为提升施工单位文明意识、规范建筑垃圾处理流程,施工单位需将经备案的建设工程垃圾处理方案,如处理总工期、垃圾种类、方量、处置场地、运输单位等信息对外公示,方便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监督管理,运输车辆也需安装定位装置、车载称重等设备。 下步,区综合执法局将加强巡查管理,对各类违法处置建筑垃圾行为严管重罚,营造高压打击态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