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升对企服务水平,帮助规范建设项目的新建、竣工验收流程,避免发生非主观违法行为,促进建设项目尽早投产,现将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准入 1.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生产工艺等应当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二、项目建设前期 2.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环评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签订编制合同。 3.环评单位确定后,可以委托环评单位从环评编制、专家评审到报批等各个环节的相关手续代办,并签订代办协议。 4.建设单位对环评报告书(表)的内容、结论和质量负责。 5.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环评报告书(表);或建设项目报批5年后方开工建设的,应重新报原审批部门核准。 6.环评报告书(表)未经审查或未获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 三、项目建设期 7.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当同时建设环评报告书(表)以及环评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设施,并实施相应对策措施。 四、竣工、调试、验收及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8.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在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应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备案系统完成备案。 9.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在排污前需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许可登记表,不得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污。 10.建设单位可以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验收工作组应当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评报告书(表)编制单位、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单位等单位代表以及专业技术专家组成。 11.竣工、调试及验收报告的信息应当通过建设单位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同时向报送生态环境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12.环评报告书(表)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其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13.建设单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将受到调查处理。 五、费用收取提醒。区生态环境分局对环评报告书(表)的审批、排污许可证的审批不收取任何费用。如第三方单位借生态环境部门名义收取正常服务费用外的任何费用,请及时与我分局审批科联系,联系电话:88689134。 六、其他。环评文件、排污许可证、登记表、自主验收等事项,你单位有能力可自行编制、自行填报或自行编制监测(调查)报告,也可委托第三方单位填报、编制。区生态环境分局在奉化政务服务网公布了在我区开展相关业务的环评单位和监测单位名单,供你单位自主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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