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4版:A4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dlrb
 
2022年12月09日 星期五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案例一:

2022年我区生态环境领域典型违法案件解读

案例一:

    危险废物转运单位未开具转移联单被处罚款24.4万元

    危险废物转运单位经审批后从事危险废物转运业务。2022年8月10日,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在某危险废物转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储罐内有50吨的废矿物油未转运处置,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询问,并对转移台账等资料进行核对,确定未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废矿物油56.42吨。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44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违反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案,直接反映出企业环境意识不足、环境管理存在漏洞。通过个案的查处办理,对保障区域环境安全、提高企业守法意识、规范环境管理,以及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起到一定的示范作用。

    今年以来,区生态环境分局在完善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服务体系建设和推进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基础上,强化危险废物闭环管理,创新工作方法,着力推进危险废物智能化、数字化管理,对全区重点产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启动危险废物视频监控联网工作,实时监控危险废物运输车辆出入。同时,启用“浙固码”作为危险废物的专有“身份证”,通过扫描“浙固码”,开出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使危险废物出库、转移、处置等环节过程一目了然,相关信息与“浙江省固废平台”联网,实现危险废物处理全流程追溯和监督,可实现“闭环管理、溯源倒查”的智能化全过程封闭管理。目前,27家产废100吨以上企业和5家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均已完成危险废物视频监控联网工作,并启用“浙固码”。

    案例二:

    畜禽养殖场废气超标排放被处罚款25万元

    2021年12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某畜禽养殖场检查发现,建有发酵罐9个、氧化塘1个、应急池1个,现场废气处理设施运行中,调节池有部分开口,生态环境部门委托第三方有资质的检测公司(浙江人欣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对场区无组织废气(厂界东侧、厂界北侧、厂区内三个点位)和有组织废气(1个废气处理设施检测孔)进行采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厂界东侧无组织废气和有组织废气超标排放。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决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5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案件启示:通过对该畜禽养殖场的行政处罚,警示同类畜禽养殖企业恪守环保法律、法规,切实落实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并确保达标排放,减少畜禽养殖对周边环境的污染,实现处罚一个、教育警示一批的目的。

    废矿物油

    畜禽养殖场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奉化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