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黄嘉婷 通讯员 竺斐 周宁宁)日前,因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却违规销售烟花爆竹,一当事人被罚2万元。 此前,莼湖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根据区综合执法局的案件移交函,立案调查辖区内某烟酒商行涉嫌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违规行为。经查,2019年1月至2022年1月期间,当事人多次购进烟花爆竹共计9万余元,并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情况下,在其商行销售,销售数额8.4万余元,获利7700元。 因该行为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经营的行为,存在安全隐患。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当事人被处2万元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7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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