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黄嘉婷 通讯员 郑小蓉 竺斐)“现在知道了,在自家的场地设置停车场没去备案是违法的,我这就抓紧去备案。”近日,我区某停车场经营者在得知自己因为停车场经营未按规定报城市管理部门备案,面临3000元的罚款后,懊悔不已。 日前,锦屏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在排查中发现,辖区内某一汽车运输公司,利用自用场地建设一公共停车场,停车场面积约1000平方米,停车场内设有停车场标识、停车收费告示牌、停车标线等。 然而,该停车场并未在城市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根据《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从事公共停车场经营应当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手续,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城市管理部门备案。”执法队员当场向停车场负责人介绍具体备案流程,并开具《责令限期改正行为通知书》。 执法队员按时上门复查,发现该停车场仍未备案且未停止收费行为。对此,执法队员向其开具《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要求停车场相关负责人接受调查处理。最终,该当事人被依法处以3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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