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会展业蓬勃发展,似一股强势气流迅速推进,宁波会展业亦以领头羊之势向前迈进。与此同时,一系列法律纠纷频频发生,会展业相关法律开始备受关注。会展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引发了许多法律纠纷。引发会展法律纠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浙江甬建律师事务所的张士举就是较早关注会展业法律问题的律师之一。他认为,宁波市是副省级城市,享有地方立法权。会展业是宁波市大力扶植和鼓励的新兴服务产业,国家的相关立法滞后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可以结合实践经验,先走一步,维护会展市场的健康发展,尤其是对会展主题的保护方面亟待立法。为防范会展法律纠纷,会展业要加强行业自律和协调,聘请会展法律顾问预防纠纷发生,建立会展知识产权投诉快速处理机制以解决纠纷。
近日,记者走访了张士举律师,就几个案例展开探讨。
模仿会展主题构成侵权,展会组织者应当通过商标注册、名称登记、版权登记等方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某市国际汽车工业展览会组委会在其官方网站上声明:“近段时间以来,我们接到多家厂商的电话、传真,反映某些机构人员冒充我方工作人员,并使用与我们展览会相同的主题、英文名称和相近的网址。我方严正要求相关机构立即停止侵害我方权益、误导广大参展厂商、骗取其展位费的行为;同时,我方保留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的权利。”且该展会还通过了国际博览联盟(UFI)的认证。
然而,不久其相同城市出现了相仿的展会,这些展会在对外宣传过程中,使用的展会主题、名称、网址与前者都比较接近。该展览会组委会甚为不安:明显感觉到后者在侵害自己的权益,但侵害的究竟是什么权利呢,自己又说不清楚,这种侵权能否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解决呢?
张士举认为,后者模仿他人会展主题的现象在会展业比较常见,俗称“搭便车现象”。“搭便车”侵害他人的什么权利呢?在法律上称为“公平竞争权”。这种权利不同与其他财产权,但是“搭便车”的后者所作出的这些行为肯定会对前者经济利益构成侵害。有些经营者以为这种权利不明确,在法律上也无法追究责任,这其实是个误解。
张士举律师认为,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等手段属于不正当竞争的手段。上述案例中的前者如果通过司法途径,可以请求确认后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了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判令后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乃至赔偿损失。
张士举说,一些展览会、博览会直接使用或稍作修改后使用他人的展会名称、主题、徽标、徽记对于大多数参展商和参观者来说,很难通过展览名称进行辨别,这就是构成误导的宣传,比较容易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此,张士举建议,展会组织者应当通过商标注册、名称登记、版权登记等方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便于维护自身的权利。
会展中涉及的版权问题种类繁多,会展企业必须依法使用版权。
宁波某展览公司近日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对方因为该会展公司擅自将其一副照片作品在宣传广告中使用,状告其侵害版权,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这样的案例在会展业并不鲜见。然而,由于会展业部分从业人员版权意识淡薄,认为使用一幅图片没有什么大不了。案例中的争议就是一例。
张士举提示说,不仅企业负责人要具备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会展业的从业人员,尤其是一线操作人员更需要提高法律意识,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预防会展业经营的法律风险。
除此以外,会展中涉及的版权问题种类繁多。比如展览会的演示使用盗版软件,展览会中图书、期刊、电子出版物的著作权问题也时常发生。这些都要求会展企业依法使用。
商标也是财产,会展业应当结合自己的实际,适时注册商标,进行体系化保护。
某五星级酒店名称被外地一企业被抢注餐饮、旅游服务业商标,某五星级酒店后悔没有及时将酒店名称注册商标,只好花费高价买回用自己的名称注册的商标。
张士举认为,酒店商标被抢注的案例在会展及延伸的相关行业相当突出。这是由于会展、宾馆、旅游等服务业向来商标意识不浓,认为商标是可有可无的东西,甚至是虚的东西。所以,许多会展企业没有及时将自己的名称注册商标,等到自己经营上规模以后,名称就被别人抢注。可谓辛辛苦苦为别人做嫁衣。
张士举建议广大会展业及相关行业应当结合自己的实际,适时注册商标,进行体系化保护。
最后,张士举律师建议,会展行业主管部门急需加强对会展经营主体的法律培训,包括会展业知识产权的培训、包括会展业运营与治理的培训、会展经营风险防范培训等。寄予广大会展业,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最终促进会展行业的全面提升。
(江晓文)
张士举律师,研究生,法学硕士,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美国彼得·德鲁克管理学院EDP研修。执业于浙江甬建律师事务所。专注于法律风险防范服务,主持并成功开发了风险防范体系,将风险发生后的事后补救转移到事前防范上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