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份以来,宁波及外地媒体多次报道过一位自称是“维权狂人”的方先生。他在4年内已经86次状告宁波的十几家企业侵犯职工权益,最多时一个月上了5次法庭,打了7场官司。方先生维权的内容主要是企业在聘用职工中的违法行为,如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不遵守劳动法规定的工作时间,不发加班费,不让员工参加基本社会保险,辞退员工不给补偿金等等。维权的形式类似于“知假买假”的王海。他在一家企业工作的时间不超过3个月,发现违法行为就起诉索赔。报道说,方先生的维权官司多数胜诉,由此名声大振,找他帮助维权的人不断增加。至今,他以公民代理身份为企业员工打了近20次官司(见10月4日、27日《鄞州日报》,10月10日《东南商报》)。 就如当年王海的出现让商场与消费者协会(消保委的前身)感到不自在一样,方先生的存在也让一些人感到尴尬。 首先感到尴尬的,应该是有关的企业。作为一家企业,老是败在一个30来岁的余姚小伙子手里,应该感到脸红。企业的底线是守法。而方先生几乎一告一个准的事实说明,企业违法的现象十分普遍。有一位企业主认为,这个方先生不好好工作,成天“给企业找碴”。不错,方先生似乎有成天给企业找碴的“故意”,问题是你的企业怎么常常让方先生找到“碴”呢。正如方先生对记者说的:“因为他们不停地侵权,我只能不停地维权。”总不能只许企业侵权,而不许员工维权吧! 其次感到尴尬的,我想应该是有关的工会。《工会法》明确规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能。可是,在方先生的维权经历中,包括他维护自己的权益和他为别人维权,都没有见到工会的影子。是这些企业没有建立工会组织,还是那里的工会组织不起作用,报道中没有说。即使所在企业没有建立工会,那还有上级工会,比如乡镇、县(市)区的总工会,它们应该承担起为辖区内职工维权的任务。再说企业没有建立工会组织,上级工会也有责任。新《工会法》颁布已经四五年了,怎么还让一个职工在那里单打独斗呢。 第三,有关的执法部门应该感到尴尬。据我所知,各级政府的劳动部门都设有专门查处用工违法的机构。而一个职工4年时间里遇上80多起侵犯职工权益的违法事件,执法部门怎么不去查处呢。也许有人会说,方先生没有向执法部门投诉,我们不知道。权益受损怎么不去投诉却要自己动手,是方先生不知道政府有专门的执法机构呢,还是因为投诉的效果太差,或拖着不办,或互相包庇,或者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受损害的员工费时费力却得不到多少补偿,只得亲自动手了?事实很可能不是前者而是后者。 还得提一提的是有关的律师。方先生10月26日走上法庭,是以公民代理身份为陈先生维权。陈先生今年8月聘请了律师,将解除其劳动关系的企业告上法院,认为企业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并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结果一审败诉。陈先生通过网上找到了方先生。方先生认为,律师写的诉讼理由是正确的,但诉讼请求不到位,好几项都漏写了。故然,方先生为其讨回了1.5万元的赔偿款。一个专职从事法律工作的律师,却还不如只有初中文化、法律知识全靠自学的方先生,实在有点说不过去。 当然,我们不提倡方先生的这种维权方式,就像我们当初也不提倡王海的“知假买假”一样。不提倡归不提倡,但方先生的行为没有违反任何法规,别人就无权阻止他。要使方先生停止“找碴”,至少不让方先生的“业务”继续增加,方先生的队伍不再壮大,办法是有的。这就是企业自觉依法经营,工会自觉依法履职,执法部门真正担当起自己的责任。这样,不仅方先生会“失业”,劳资矛盾能得到及时化解,企业的总体素质也会提高。这对大家都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