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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13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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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浆浇花”拷问献血程序

  日前,一位名为“来来往往”的网友将献血者捐献的、仍在使用期的血浆作“肥料”兑入清水浇灌兰花,同时拍下照片上传至论坛显摆。事后,成都市卫生局出面“澄清”,说问题出在医院血液报废管理程序上,一些人没有“按规定”处理。“来来往往”也在论坛现身道歉,说血浆是拾来的(11月11日《宁波晚报》)。

  笔者相信成都市卫生局的解释有一定的道理,不是报废的话,凭常理没有人会花钱去买这么贵重的东西当花肥,即便富得流油,也越不过《献血法》“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这道法律之门槛。但笔者更想追问的是,2009年10月3日刚采集,本应到2014年10月3日才“失效”的血液,怎么这么快就报废了呢?《献血法》第十二条规定,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究竟是哪道程序出了错误?《献血法》第二十条同时规定,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血液报废就一弃了之,罚则不就形同虚设了吗?

  目前,成都市卫生局已与没有“按规定处理”血液的输血科值班人员解除劳动关系,对科主任予以解职,传递者给予留用查看处分,似乎是给了社会一个交待,但真正的始作俑者并没有得到处理,也难以杜绝血液提前报废的现象。

  除了血液流转过程中的失职行为之外,笔者更有理由相信,一些血液之所以提前报废,是在“源头”上出了问题。《献血法》第九条规定,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血站应当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血液。而事实上,更多的血站在采集血液时,是采用“先献后检”这种违反程序的做法,特别是在集中采血的情况下。“先献后检”虽然提高了血站的工作效率,但势必让一些不合格的血液采后即弃。这就需要“对症下药”,严格落实《献血法》的有关规定,严格依法设置献血机制,让无偿献血者的血不白流。 

  ■有感而发 □郭敬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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