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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1月05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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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用法律利器
治欠薪

牧 野

  近期,我市将开展建筑业企业欠薪事件查处行动。对恶意欠薪拒不偿付的宁波本地企业,将按照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标准予以信用扣分,所涉及的项目经理两年内不得在宁波市承接新的工程业务;对外地进甬企业,情节严重的,将清退出宁波建筑市场,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备案(上月28日《宁波日报》)。

  农民工工薪被拖欠,原因很复杂。其中,恶意欠薪行为最为人们所痛恨。对此,相关政府部门想了不少办法,采取各种措施进行防范,我市即将开展的查处欠薪的行动就是其中之一。以行政手段治理欠薪,是我们长期来习惯采用的方法,也为许多人所依赖。但这种以政府为主导的治理行动,虽然能解“燃眉之急”,却不是长久之策。 

  2011年2月,新修订的《刑法》将恶意欠薪行为正式列为一种罪名。我市法院已据此判决了多起恶意欠薪案。相比于过去仅以行政手段对恶意欠薪者予以惩处,刑事判决对这种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更大,对恶意欠薪者产生的威慑力更强。

  毫无疑问,刑法所设置的恶意欠薪罪,是打击和治理这一痼疾最为锐利的武器。人们应该转变理念,从习惯于通过行政手段清欠工薪转变为以司法追讨。对于政府部门来说,除了继续加强对劳动者的保护,更为重要的是要大力开展法治宣传,让一些人明白恶意欠薪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再不敢存非分之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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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