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记者 公兵 中超2014赛季的转会窗口刚刚打开,便在3日产生了青岛中能中场大将刘健自由转会广州恒大受阻事件。刘健手握与中能2013年底到期的合同(在中国足协备案)坚称自由转会,中能就抛出一份续约至2017年的合同痛斥刘健和恒大私下签约违法。 双方拿着两份到期日相差三年的离奇“阴阳合同”打起擂台,外行有点雾里看花,其实内行看来,剧本很烂,剧情老套。“阴阳合同”这个中国足球的特色传统,就跟时不时上演的雾霾天气一样,令人厌恶,却不得不呼吸。 国际足联章程规定,如果转会球员满28周岁(刘健已29岁)且与原俱乐部只剩下半年合同(刘健所出示合同的到期日期分别是2013年12月31日和2014年1月1日),则该球员可在合同最后半年结束后自由转会至新俱乐部,新俱乐部不用支付原俱乐部任何费用。 但如果中能确已与刘健续约,则守约是刘健必须要做到的;如双方没有续约,则中能涉嫌合同造假。孰是孰非暂无定论,但一场“罗生门”,再次凸显了“阴阳合同”的流毒,对契约精神的亵渎。 “阴阳合同”在中国足坛并不罕见,此前申思状告中远欠薪、王栋和亚泰产生龃龉、原申花球员于涛转会申鑫都曾令这种“行规”曝光。所谓“阴阳合同”,其实是各俱乐部当初为了应付足协限薪令,恶性争夺甚至限制球员转会的产物。双方签约时通常会签订两份合同,“阳合同”的薪金标准符合足协规定,可以备案,“阴合同”则怕见天日,其中写明了球员的真实薪金及合同期限,也包含了诸多附加条款和约束条件。 一阴一阳不仅令俱乐部、球员不能诚信经营、履约和纳税,而且扰乱了足球行业公平、合理、竞争、有序的环境,不啻为中国足球发展过程中的一颗毒瘤。而之所以明知其有害却尾大不掉,是因为与俱乐部相比,球员往往是弱势群体,俱乐部比球员更稀缺,球员之间的上岗竞争越来越激烈,球员尤其是普通球员在很多时候必须接受俱乐部的霸王条款。 中国足协不认同阴阳合同,只承认在中国足协备案的合同,但对这一现象却还没有明确的罚则。现在足协能做的,就是在审核球员合同时与球员取得联系,确定签名是否属实,然后在产生纠纷时按照合同处理。 “职业化”20年的中国足球已出现太多不职业的做法,中国足球何时才能洗清“雾霾”,挣脱不足为外人道“行规”,还一片朗朗乾坤? (新华社北京1月4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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