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报道:日前,南京公安局鼓楼分局将小偷扒窃影像发到网上让大家辨认,对认出小偷、提供线索甚至直接破获重大案件者,给予一定奖励。有人质疑这是侵犯嫌疑人的肖像权、隐私权。对此,笔者不敢苟同。 有道是,“人必自辱,而后人辱之”。小偷偷盗别人财物,已经触犯了法律,理当受惩罚。鼓楼分局撒“网”抓小偷是“群防群治”的创新,试运行效果明显,可谓有理有利。假若墨守成规,不利于打击和震慑“梁上君子”。 类似做法德国也曾出现。有位中国留学生在德国被窃走钱包,损失20欧元,本想算了,但警察说:法律的尊严不能用金钱衡量,小偷触犯了法律,就必须受到惩罚。随即把小偷头像张贴到全区,称若仍找不到小偷,就把录像带送电视台反复播放,直至破案。新加坡对严重偷窃者施以鞭刑,而且报纸会以真名实姓刊登小偷屁股被打得皮开肉绽的照片。这说明同样做法在世界范围内早有实践者。 最重要的是,这一做法有法可依。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警方有权公布相关案情,对嫌疑人进行通缉,请公民提供线索、协助破案。而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通缉令、悬赏通告应当广泛张贴,并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计算机网络等方式发布”。南京警方撒“网”的,均为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且已立案并掌握一定证据的案件,图像和视频也是嫌疑人实施犯罪时被捕捉到的影像,而且只发到专门建立的“天罗地网抓小偷”网络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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