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4版:都市新闻·民主法制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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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2月15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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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留被执行人生活费
最低生活保障作标准

  [案情]

  2013年11月,郑某驾车将李某撞伤,北仑法院判决郑某赔偿各项费用10万余元。

  法院在执行时发现,郑某在一家外资企业上班,每月有6000元左右收入,于是依法冻结了郑某的工资账号。由于工资是郑某惟一收入来源,为保障其生活,需要每月给郑某预留一定的生活费。郑某称,其平均每月生活支出约3000元,其中包括支付给儿子的抚养费,因此要求法院以3000元为标准预留生活费。

  应该为被执行人预留多少生活费,是否有相应的标准?

  [说法]

  在司法实践中,给被执行人预留的生活费用一般以当地民政部门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为标准,而无需考虑被执行人原先的生活及消费水平,否则不利于保护申请人的利益。此外,还要综合考虑被执行人的年龄、身体健康状况、被抚养人情况等因素,以最终确定是否上浮预留生活费。本案被执行人称,其原先的生活费支出约为3000元,并要求以此作为预留标准,显然于法无据。但被执行人有子女需要抚养,法院考虑综合情况,最终确定预留生活费1200元,其中包括了500元的子女抚养费。

  (黄浩 水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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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