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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2月24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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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权之手止于法律边界

□马涤明

  “东莞童鞋(网络语“同学”)注意了,非法同居要拘留!”22日,有微博网友贴出一张“房东提示”引起了网友热议,但很快被警方否认:没有结婚证的同居男女会被抓是谣言。“只要证明是情侣关系,核查后确认没有涉黄,是不会有后果的。”(2月23日《新京报》)

  从“只要不涉黄,就不会有后果”的态度来看,东莞警方的扫黄严打恪守了法律边界,是执法规范、法治进步的一种表现,应当点赞。

  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同居或“非法同居”,有一些情况涉及道德问题,比如婚外情;而有些则是随着社会发展,价值取向多元化而出现的现象,比如未婚同居。后者尽管与传统价值观相冲突,社会还是表现出比较高的包容度,道德评判上也不是很敏感。但不管是哪一种同居情况,只要不是以交易为目的,都属个人私权或社会道德范畴,即便不合法,也只有利益相关者比如配偶有权依法追究。

  法治社会中,公权力与私权利的边界是十分清晰的:公权力的原则是“法无授权不可为”,私权利的原则“法无禁止即自由”。现行法律禁止卖淫嫖娼,公权力干预卖淫嫖娼有法律授权;而卖淫嫖娼以外的同居或同宿问题,一是法律上不存在禁止性条款,二是法律对公权力没有授权干预的条款,那么不管某些同居同宿问题多么不道德,甚至说影响风气等,也只能是“道德的归道德”,公权不宜介入。

  法律是执法者的唯一标准,法律红线则是公权力的边界,此外任何的主观意志、感情色彩、道德标准等都不能成为执法依据。不管我们的出发点多么良好,不管目的多么高尚,人治如果凌驾于法治之上,最终每个人都可能成为破坏法治、权益不保的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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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