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龚哲明)昨日下午,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处理办法、专项工作满意度测评办法、专题询问办法,为市人大常委会依法监督“一府两院”增添了刚性力度。 审议意见处理办法,重点是进一步细化了审议意见起草、讨论审核、交办等工作程序。对“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审议意见情况报告的时间节点、报告内容,以及人大工作机构参与督办职能加以明确。其中,最具刚性力度的规定是,“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宁波海事法院审议意见处理情况的报告进行满意度表决。” 专项报告满意度测评办法,则让市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专项报告以及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等情况从简单的审议变成了满意度测评,工作监督中增添了不少刚性元素。如该办法规定,“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即为该报告未获通过”,“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报告机关应当在下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重作报告”,“对重作的报告应当再次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仍然为不满意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依法采取质询等方式进行跟踪监督。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专题询问办法,是对去年首次开展的专题询问实践从制度上加以明确和规范。该办法重点对专题询问及其工作机制作出规定,对询问关系双方及相关人作了界定,对专题询问的动议、实施、询问过程和后续处理作出了全面规定。其中规定,“被询问人应当如实准确地回答询问人提出的问题,不能推脱或者回避问题,不得对询问人提出反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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