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增强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实效,促进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宁波海事法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和《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宁波海事法院的专项工作报告,以及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和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情况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三条 年度专项工作报告满意度测评项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确定,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 满意度测评项目应当是事关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 主任会议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整满意度测评项目。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进行满意度测评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在进行满意度测评前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对拟测评的专项工作报告内容进行视察或者调研,充分了解该项工作。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安排参加视察或者调研的市人大代表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供常委会组成人员测评时参考。 第六条 满意度测评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根据专项工作报告或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和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下列情况,确定满意度测评等次: (一)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情况; (二)专项工作目标的实现及社会效果; (三)报告所反映专项工作情况的真实性、客观性、全面性; (四)报告查找问题的准确性,拟采取措施的可行性; (五)对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交由研究的各方面意见的回应和处理情况; (六)报告机关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情况; (七)主任会议确定需要进行满意度测评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满意度测评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三个等次中选择一个等次,不选择、多选择的投票无效,不纳入计票范围。 第八条 满意票达到市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半数以上的,为测评满意;满意票不足半数,但加基本满意票在半数以上的,为测评基本满意;满意票加基本满意票不足半数的(含半数),为测评不满意。 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即为该报告未获通过。 测评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 第九条 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报告机关应当在下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重作报告。 对重作的报告应当再次进行满意度测评。市人大常委会也可以视情依法采取其他监督方式进行跟踪监督。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第十条 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整理归纳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研究通过,将满意度测评结果连同审议意见印送报告机关研究处理。 第十一条 专项工作报告满意度测评情况,应当向市人大代表通报。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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