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张某向李某借款15万元未还,李某胜诉后要求强制执行,并向法院提供了执行线索:张某在北仑一家企业上班,有固定收入。北仑法院依法每月扣划张某工资3000元。但李某认为这样的速度还款太慢,又向法院申请扣划张某的住房公积金。 北仑法院从公积金管理部门了解到,张某有将近10万元的住房公积金,执行法官依法予以冻结,但没有扣划。 [说法] 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并非绝对不能执行,但住房公积金具有特殊用途,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权利而设立。因此,法院可以对住房公积金采取查封、冻结措施,以防止被转移,不能因为一般债权关系强行扣划。但当被执行人存在以下情况时,可以视为提取条件成就,法院可依法扣划公积金:1、退休离休;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3、出境定居;4、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等。如果法院依法进行扣划,公积金管理部门有义务予以协助。(黄浩 水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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