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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3月02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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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员工不办理任何手续就不辞而别或突然离职

裸辞有风险,行动需谨慎

本报记者 董小军 通讯员 张水萍

  丁 安 绘

  员工“裸辞”企业有苦难言

  近日,一个江西籍打工者向北仑法律援助部门咨询:他在当地一家公司工作了一年多,元宵节后,他重返浙江,但没向原单位辞职,而是和女朋友一起去了杭州,原公司为他购买的“五险一金”该如何处理?

  在现实生活中,特别是每年春节后,像这样不办理任何手续就不辞而别或突然离职的所谓“裸辞”者非常多。“裸辞”者大多为年轻人,工作时间不长,“裸辞”理由五花八门,如没能获得加薪、年终奖缩水、发展空间不大、自认为被老板难看了,甚至不能与女(男)朋友在一起、心情不好等都能成为托词。 

  “裸辞”让企业有苦难言。慈溪市逍林镇某电器公司老板岑先生说,今年春节后,有10多名工人没来上班,也没打过招呼。岑先生只得每天跑劳动力市场招人,心里很不踏实,因为招到新工人后得重新教他们生产技能,时间上耽误不起。

  “说辞就辞”有法律风险

  劳动者“裸辞”虽然痛快,但不辞而别损害企业利益,也与基本的道德规范不相符,同时也给劳动者本人带来一定的法律风险,特别是工作时间较长的劳动者,风险会更大。 

  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介绍说,首先,劳动者“裸辞”,将无法办理退工、退保等手续,如其在异地求职,很难重新办理“五险一金”等手续;其次,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企业须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但“裸辞”属于劳动者主动申请离职行为,无法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裸辞”者如工作时间较长,损失会很大;第三,根据规定,劳动者缴纳失业保险满1年,失业后可申领相应保险金,但“裸辞”者将失去这一资格;第四,不少劳动者之所以“裸辞”,主要原因是想通过“跳槽”获得更好的待遇,但许多管理规范的企业,在录用员工时要求其提供离职证明,不辞而别的“跳槽”者会因此被拒。 

  “裸辞”行为甚至会招致法律纠纷。据市中级人民法院介绍,最近几年,我市曾发生多起企业状告“裸辞”者案。案件的原告大多为高科技企业或外贸企业,曾与关键岗位的员工签订过包含劳动时限、保密规范、竞业限制等要求的协议。员工突然辞职,甚至跳槽到竞争企业工作,给原单位造成了重大损失。在鄞州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裸辞”者被判决赔偿10多万元。

  劳动者一定要规范辞职

  法律援助律师强调,劳动者一定要谨慎对待辞职,遵守法律规定,这不仅有利于维护自身利益,也是对企业权益的尊重。 

  根据相关规定,劳动者辞职,需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或与其达成协议。其中全日制用工单位员工辞职,必须提前30天通知单位。 

  劳动者提交的书面辞职文件,应直接写明是“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或“辞职通知书”,而不是表述委婉的“辞职申请书”,因为解除劳动合同为劳动者单方权利,无须申请,否则会被认为是劳动者发出的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邀约,而协商是需要双方同意的。同时,辞职通知必须要求公司签收,否则,劳动者可能会被企业视作旷工而处于被动。 

  此外,辞职后必须按照规定办理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工作上的交接等手续,以消除各种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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