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晓峰 通讯员翁恩锋 董力军 周瑾)去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醉酒驾驶者如有肇事逃逸等8种法定情形,将被从重处罚。 这8种情形包括:造成交通事故且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以及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血液酒精含量超过200毫克/100毫升的;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同时,《意见》也堵上了一些“空子”,明确规定: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此外,机关、企事业单位、厂矿、校园、住宅小区等单位管辖范围内的路段、停车场,只要相关单位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就属于法定道路范围。在这些地方醉驾,将构成危险驾驶罪。 据悉,开年以来全大市共查处酒后驾驶1207起,醉酒驾驶408起,有力打击了酒后驾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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