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政公司因业务扩大,需聘请一名会计,遂向下岗工人张先生发出聘书,聘请其担任会计一职。聘书中明确写出了聘用对象、工作岗位、聘用期限和报酬等内容,并加盖了公司公章。 张先生按期到该家政公司上班,但家政公司一直未与张先生正式签订劳动合同。聘用期满后,公司因已另请他人从事会计工作,遂要求张先生离开公司。张先生要求公司支付工作期间的双倍工资,被公司拒绝。 浙江亮明法律师事务所: 此案件的分歧在于张先生要求家政公司支付工作期间的双倍工资能否成立。 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包括:劳动内容、劳动期限、权利义务等九项条款。实践中,有的聘书内容具备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备条款,具备劳动合同的形式要件,如果劳动者签字认可,则表明双方对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协商一致,聘书转化成为劳动合同,具有劳动合同的效力,如果劳动者未直接签字认可,则意味着劳动合同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家政公司向张先生发出的聘书中虽然明确载明了聘用对象、工作岗位、聘用期限、报酬等内容,且只有公司单方盖章,并没有经张先生签字确认,故不能替代劳动合同。因此,张先生可以要求家政公司支付其工作期间的双倍工资。(董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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