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3月7日电(记者杨维汉)近年来,全国各级法院依法审理了一批职务犯罪案件,广受社会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裴显鼎7日就人民法院惩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中的焦点问题进行了回答。 裴显鼎介绍,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对90%以上的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以及关联案件指定到了被告人任职地以外的省份异地审判。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一定级别的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也实行了指定异地管辖的做法。实践证明,指定异地管辖制度对于保证职务犯罪案件审判顺利进行,起到了重要作用。 渎职罪刑事责任的确定,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对此,裴显鼎介绍,为准确区分责任,依法从严惩治渎职犯罪,两高发布司法解释重点解决这些问题。 一是国家机关负责人员的责任。很大一部分渎职犯罪系由国家机关负责人员违法决定所致,而违法决定的负责人员往往以仅负有间接的“领导责任”为自己开脱罪责。实践中如果只追究一线执行人员的刑事责任,而对于负有更大责任的、作出决定的主管领导则不作犯罪处理,就会造成“抓小放大”现象,严重背离了问责机制的基本要求,既不公平,也不利于从源头上预防渎职犯罪。因此司法解释规定,“国家机关负责人员违法决定,或者指使、授意、强令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构成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裴显鼎说,二是集体研究的刑事责任。当前在土地资源、生态环境、房屋拆迁、税收征管等领域,存在行政主管部门甚至是地方一级党政部门集体研究违法决定的渎职现象,出现危害结果后涉事人员往往以经集体研究为由推卸责任。一些国家机关负责人员还刻意假借集体研究形式掩饰其个人意志。司法解释规定,“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应当依照刑法分则第九章的规定追究国家机关负有责任的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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