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凡在2013年12月31日之前被扣留在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包括辖区新碶、大碶、小港、柴桥、白峰、春晓、霞浦、梅山中队)的二、三轮摩托车,至今尚未处理的,当事人必须在此公告后三个月内,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到北仑交警大队(或相关交警中队)接受处理,逾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处理相关车辆。处理机关:北仑交警大队(辖区各交警中队),联系电话:86775813.网址:http://www.bljj.gov.cn.
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14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