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在土地资源、生态环境、房屋拆迁、税收征管等领域,存在行政主管部门甚至是地方政府集体研究、违法决定的渎职现象,出现危害结果后,涉事人员往往以经集体研究为由推卸责任。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应当依照刑法分则第九章的规定,追究国家机关负有责任的人员的刑事责任(3月8日《新华每日电讯》)。 一个人违法要追究法律责任,一个班子成员违法,也应当根据各人职权大小、在违法决策中是负主要责任还是次要责任等因素,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从司法实践来看,长期以来,很大一部分渎职犯罪,其实主要是由国家机关相关负责人违法决定所致,但他们往往以集体决策、自己只负有间接领导责任为由,为自己开脱。 试想,如果不论渎职犯罪造成多么恶劣的后果、多么严重的损失,都可以拿“集体研究”充当挡箭牌,都可以免除刑事责任,那一些官员作决策来,就可能无所忌惮,独断专行,或集体乱作为、不作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只追究一线执行人员的责任,而对负有更大责任的官员不作应有处罚,就会违背问责机制的基本要求,既不公正,也不利于从源头上预防犯罪,还会严重损害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 当前,避免让“集体研究”成为一些官员违法乱纪、玩忽职守的挡箭牌,关键是要强化相关法律规定的执行力,做到有责必究,形成威慑力。对广大领导干部来说,也应当自觉增强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和权力观,自觉接受各方监督,努力实现科学决策、依法决策和民主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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