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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3月12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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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医闹”事件看秩序与和谐

□郭敬波

  两会期间,两则关于医患关系的话题成了社会关注的热点。一则是国家卫生计生委前段时间下发通知,要求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医生和病人互签协议,承诺不收不送红包。对此,全国政协委员、原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表示:“不收红包协议”是侮辱医生人格(3月8日《羊城晚报》);另一则是两会期间广东潮州中心医院患者家属因为对死者的死因有异议,纠集一百多人押着值班医生游街示众,很多代表、委员对此表示极大愤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李斌表示,暴力伤医事件不可容忍(3月7日新华社电)。

  矛盾是事物发展也是社会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就拿医患关系来说,人要生病就必须看医生,也就必然产生医患关系,有医患关系,就必然会有医患矛盾。而就整个社会来说,发生利益冲突之“争”是一种常态,我们必须正确认识社会矛盾。在法治社会,通过“秩序”来实现定纷止争,达到社会利益的合理分配,这才是实现社会和谐的路径。     

  当前,一些人对于“和谐”与“秩序”的理解和执行发生了偏差,对于社会矛盾不能正确认识、正确处理。表现在一些地方政府对于社会矛盾“隐瞒不报”,一些公权力机关怕“引火上身”,对于社会矛盾推诿不管,在处理社会矛盾中对“会哭的孩子多喂奶”的无原则偏袒……这种错误的“和谐观”消解了法律和秩序的作用,使得社会“潜规则”大行其道,甚至在网上“被和谐”成了网民批评地方政府错误做法的一句口头禅。

  用法律的眼光来分析一下上述两则事件,且不论“不收红包协议”是否是在侮辱医生人格,在法律已经明确规定医生“收红包”是犯罪行为的情况下,签这种协议不是如前段时间某教育局规定“中小学教师严禁奸污猥亵女生”一样荒唐可笑吗?而“游街示众”这个如今在犯罪分子身上都不再用的侮辱人格行为,却被一帮人用在一个医生的身上,这是何等的目无法纪与胆大妄为?

  在我国,虽说礼俗已经长期固化为一种道德准则,但我们在培养医生“悬壶济世,治病救人”医德的同时,也要用法律打击医生收受红包的行为,而不是只让他们签一纸协议来实现自律;我们要用法律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但对于暴力伤医事件也要依法严惩,而不能错误地认为患者是“弱势群体”而网开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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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