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年初,李先生将自家的一处闲置房出租给了来甬工作的小张。双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出租合同。 今年年初,小张接到公司一纸调令,要到外地工作半年。想着空交半年房租不合算,小张便找房东李先生协商,希望能够退房。李先生觉得合同未到,如果小张坚持要提前退房,就应该按合同所说支付给自己违约金。思来想去,小张决定将房屋转租半年,李先生表示同意。 不料,承租人小孙住进没多久,因为用电不当,电路短路引发火灾,导致房屋内的电器损毁。于是,房东李先生找到小张,要求其赔偿损失;小张则以损坏并非自己造成为由,拒绝赔偿。 双方协商不成,李先生一纸诉状将小张告上了法庭。 鄞州区法律援助中心: 本案争论的焦点是小张将房屋转租后,他和李先生之间的租赁合同是否继续有效。 小张认为自己已经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小孙,并且是经过李先生同意的,因此不应该承担损失赔偿;李先生认为,自己虽然同意小张将房屋转租给小孙,但当初是与小张签的合同,理应找小张赔偿损失。 对于这个争论,法律上有比较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4条第1款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合同是对双方有关权利义务的约定,仅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中的三个人组成了两种法律关系:一是李先生和小张的关系,两者之间签订了租赁协议,是一种租赁关系;二是小张和小孙之间的关系,二者是一种转租关系。李先生和小孙之间没有合同,二者不是合同的相对人。所以,李先生没有直接找小孙而是找小张赔偿损失,是正确的。小张在赔偿李先生后,有权利再要求小孙赔偿损失。 (董小芳 周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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