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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3月15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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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再“某”了

杨继学

  慈溪一电器厂、奉化一洁具公司、江北某房产中介公司、西店某汽车维修中心、鄞州区某家私城、当地一家经络养生会馆、镇海某家电连锁卖场……读12日市消保委发布的2013年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十大典型案例,叫人如鲠在喉:满篇竟然看不到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商家的真名实姓,有的只是“一”字、“某”字(据3月13日《宁波日报》)。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是消费者的“娘家”,理当成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坚强后盾。消保委帮助消费者维权成功后,公开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商家的真实身份,既是对广大消费者知情权的满足,也是一种提醒,更能让那些不良商家“醒醒脑、红红脸、出出汗、排排毒”。既然是公开“十大典型案例”,还要以“某”字为不良商家隐讳,消保委不管出于何种考虑,这种做法不光有损自身公信力,还存在“偏袒护短”的嫌疑,对那些诚信经营的商家也是一种不公。

  通报有名有姓,才能增强震慑力。这方面,消保委应向中纪委学习。去年12月17日,中纪委点名通报了10起违反“八项规定”的典型案例,对违规违纪干部“直接点名”,连副省级高官也不例外。这在此后成了惯例。不良商家侵害消费者权益,被曝光是咎由自取。消保委通报典型案例,没必要用“某”字为其遮遮掩掩,而是应该清清楚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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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