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南京3月14日电(记者王骏勇 朱国亮)备受关注的南京江宁“男童被泼硫酸案”14日宣判,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蔡士林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3年5月30日,就读于南京市江宁区某小学的10岁学生许某在上学途中,突然遭到一男子用酸性液体泼向脸部,造成伤残。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被告人蔡士林通过他人介绍与刘某相识并发展为男女朋友。2012年9月,刘某提出分手,蔡认为自己感情受骗、经济受损,遂产生报复想法,并准备了硫酸、水枪、水瓢等作案工具,因找不到刘某,蔡决定采用泼硫酸的方式伤害刘某之子许某。 2013年5月30日7时30分许,蔡守候在许某上学的必经之路,将事先准备好的硫酸倒进水瓢,在许某路过时,迎面将硫酸泼至许某脸上和身上,致其面、颈、胸部大面积灼伤,容貌严重损毁。经鉴定,构成二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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