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经常有企业向开发区国税局咨询,其在境外投资设立的企业如何依据实际管理机构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以及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等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居民企业认定条款的立法本意是借鉴国际惯例,适度拓宽税收管辖权,堵塞跨国避税漏洞,维护国家税收权益。但同时却产生了境外红筹中资控股企业股息重复征税的问题。针对这一现象,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出台了《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部分境外(主要是在香港)中资控股企业通过居民企业认定的方式,解决其股息重复征税问题。 居民企业认定工作执行几年来,取得了一些效果,但层层上报税务总局审核批准的管理方式不方便企业全球化资本运作。按照国家逐步简化和清理行政审批项目的总体要求,税务总局前不久发布了《关于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实施居民企业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了居民企业认定审核权限下放至省级及以下税务机关后的相关管理措施。 《公告》体现了以下特点:一是减少了审批层级。居民企业认定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初审后,逐级报省级税务机关确认,在境内跨省投资的,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后抄送其他投资地相关省级税务机关,认定申请不再上报税务总局审核确认。二是实现了归口管理。对于境外中资企业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与其中国境内主要投资者所在地分离的情形,将可以多地发起认定调整为只向其中国境内主要投资者登记注册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认定申请,明确了权限下放后的认定主管部门。三是明确了税务处理。明确对境外中资企业自其被认定为居民企业的年度起,从中国境内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入及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四是强化了监督检查。实行基层认定与总局报备相结合的管理方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居民企业认定申请后,30日内抄报税务总局,由税务总局网站统一对外公布。同时,税务总局适时开展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责令其纠正。(张子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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