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伊婧 通讯员项简 项杉)一家建筑公司象山分公司的项目经理,在未经总公司同意的情况下,私刻总公司的印章,擅自以总公司的名义为个人借款提供担保,向他人借款200余万元,最终资金链断裂导致无法按期归还他人借款,以致案发。 近日,象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对陈某依法提起公诉。 2009年,陈某以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承接了一个工程,自己先垫资400万元。原本想等这个工程结束资金回笼后,再拿钱支付材料款和工人工资,不料发包公司面临破产困境,资金已经难以为继。走投无路之下,陈某决定自己筹款以解燃眉之急。 为了能够得到出借人的信任,陈某私刻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印章,私自将该公司作为个人借款的担保人,从而顺利地借到了钱。2009年到2011年期间,陈某先后向朋友王某、李某、张某借款计人民币200余万元,并承诺给对方每月两分到两分半的利息。因为王某、李某和张某知道陈某是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象山分公司的负责人,并且陈某以总公司名义担保,加盖总公司章,于是爽快地借钱给他。 然而到了还款日期,当王某等人陆续向陈某讨要欠款时,陈某一拖再拖。最后,陈某私刻总公司印章的事情也因此败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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