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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3月26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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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终身合同”

  刘先生是一家造纸厂的电工班长。因为在厂里上班已超过10年,企业便与他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今年年初,轮到刘先生在配电房值夜班时,发生了短路断电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

  事后,厂部经过调查,确认事故是由于刘先生玩忽职守、在值班时睡觉而造成的。经过讨论,企业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刘先生认为自己已经与企业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犯错误可以处理,但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于是,刘先生找到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鄞州区法律援助中心:

  本案涉及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能否依法解除的问题。

  长期以来,许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没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不少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经签订便不能解除,认为其就是“终身合同”。其实不然。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三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大的区别在于劳动合同不约定存续期限。而《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的规定均适用于这三种劳动合同。

  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协商一致、出现法律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无固定劳动合同就可以依法定条件或约定条件解除。如《劳动合同法》第39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以及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本案中,刘先生值班时擅离职守去睡觉,造成短路断电事故,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显然已构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之一。因此,厂方解除刘先生的劳动合同,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董小芳 周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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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