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观潮 曾娇艳 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张海造假立功获得减刑事件被媒体揭露后,如何规范当前的减刑、假释制度,杜绝制度背后的权力寻租,成为社会和公众关注的焦点。 201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了《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一律予以公示,公示地点为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有条件的地方,还应面向社会公示,以接受社会监督。 按照现行法律,检察机关是我国在行刑阶段惟一的法定监督机关,既负责对监狱的监督,也对法院实施监督。但在实际行使过程中,检察机关既不具有减刑假释的启动权,又无法对法院的减刑假释裁定提出抗诉。监督权力实际上缺乏行使的有效方式和路径。 规范减刑假释制度,杜绝制度背后的权力寻租,必须改善刑罚执行机关权力行使的封闭状况,突破减刑假释权力配置的板结瓶颈,通过有效监督实现对权力的制衡。同时,要强化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的对抗性,改变刑罚执行机关作为减刑假释“隐形主导者”的现状。 长期以来,减刑假释案件审理都是一审终审制,即使检察机关认为法院的减刑、假释裁定不当,也仍然由原审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审理的公正和正确。 此外,在减刑假释上我们过分强调国家权力的扩张,但没有对相关权力作适当限制,这易于使相关权力遭到滥用。如果赋予服刑人员对法院减刑假释裁定的异议权,不仅能实现服刑人员对法院案件审理的监督,亦能通过上诉的形式实现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以形成彼此间有效的制约。 事实上,最有效的监督方式往往来源于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彼此抗衡。如能将犯罪的直接受害者———被害人引入到减刑、假释审理程序中来,在对罪犯作出减刑、假释裁定之前,征询被害人的意见,并在刑罚执行阶段开展刑事和解,将大大增强案件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现在一些地方在减刑假释上作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如广东佛山监狱鼓励服刑人员用在监狱中获得的劳动报酬“赎罪”,主动履行民事赔偿或主动缴纳罚金,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忏悔,不仅落实了刑事案件被害人的经济补偿,缓解了服刑人员和被害人间的矛盾,而且为被害人监督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有效的参与途径。四川、浙江等地法院引入人民陪审员参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还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重大疑难、社会关注或涉及职务犯罪的减刑、假释案件的庭审,这些都是增强案件审理公开性和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的有益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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