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讲堂 来自贵州的陈先生,几年前到宁波鄞州区打工,母亲随其来甬生活。 近来,陈先生母亲的身体每况愈下,生活已经不能自理。陈先生与妻子工作繁忙,万般无奈之下,想将母亲送到敬老院,好让老人得到及时、周到的照料。 不料,一番咨询后,高昂的护理费难住了陈先生。陈先生提出,希望三个哥哥能承担一部分费用。但是三个哥哥都不愿意支付,三人又分别居住在安徽、贵州、广西,也无法全天候照顾母亲。 无奈之下,陈先生的母亲想到通过法律途径追索赡养费。可听说打官司一般要在被告居住地,跨越三个省该如何进行?陷入苦恼的陈先生及母亲找到了司法部门寻求帮助。 鄞州区司法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规定:“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4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陈先生的母亲户籍仍在贵州,可以到贵州当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本案中,陈先生的经常居住地在鄞州区,其母亲只要将四个儿子均列为被告,就能够在鄞州区提起诉讼,大大减小诉讼成本。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因此,陈先生的母亲若想在鄞州提起诉讼,需要提供陈先生在鄞州的暂住证或其他能够证明在鄞州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材料。 (程学佳 张倩 董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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