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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4月04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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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应接受公众的“年检”

□刘武俊

  广东省卫计委因拒绝公开社会抚养费输掉官司。浙江律师吴有水状告广东省卫计委拒绝公开社会抚养费一案,有了新进展。近日,广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广东省卫计委去年7月31日作出的《不予公开告知书》,并责令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吴有水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4月1日新华网)。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对今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出部署。文件要求,各行政机关要把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不断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文件强调要加强工作考核、社会评议、责任追究、举报调查处理等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监督保障机制。由此,笔者认为,包括社会抚养费在内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也应该接受公众的“年检”。

  去年7月11日,浙江律师吴有水向广东省卫计委申请公开2012年度广东社会抚养费征收及使用情况。广东卫计委作出《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称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的有关规定,上述信息是“内部事项管理”,决定不予公开。广州中院认为,广东省卫计委提交的是内部文件,未向社会公布,不能作为其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且未提交材料证明其向规定机关进行请示及规定机关批准其不予公开情况。藉此,希望司法机关向有关政府部门发出司法建议,督促有关政府部门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时、全面、充分地公开社会抚养费征收及使用情况。

  以前总是政府部门对企事业单位进行年检,而如今公众也应该有权对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年检”。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每年3月31日前,各级行政机关应公布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据此,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区、市)政府,在中国政府网公布了各自的2013年年度报告。这种“公开年检”既体现出政府信息公开上的进步,也充分尊重了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打造阳光政府,一方面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另一方面要把政府信息公开,从档案柜里拿出来在阳光下晒。政府信息公开不到位,往往源于问责机制的不到位,政府信息公开需要依靠健全问责机制去倒逼。《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5条,明确赋予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对不依法履行公开义务等行为的问责权。对于拒绝信息公开义务的,须启动问责机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唯有如此,才能倒逼政府信息公开的主动化、常态化和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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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