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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4月09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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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违约金过高
法院可进行适当调整

  2012年10月,李先生到一家金属有限公司购买一批轮胎,余款2万元未付。当时,李先生给该公司写了一张欠条,内容为:李某今欠某金属有限公司轮胎款人民币20000元,应于2013年10月31日前全部还清。如到期未还,则按该金额每天10%支付给某金属有限公司滞纳金,直至付清全部轮胎款及滞纳金为止。

  欠条到期后,该金属公司工作人员多次催要,李先生却一直未予支付。2014年1月,该公司一纸诉状将李先生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按照欠条所述偿还债务。

  李先生认为,自己由于生意赔本,目前实在无力如约偿还货款,以后会偿还,但是由于滞纳金数额过高,请求法院酌情减轻其债务负担。

  

  鄞州区法律援助中心:

  本案的焦点为如何认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

  违约金是当事人在违约事实发生以前确定的(一般在订立合同时确定),旨在事先向债务人指明违约后应承担的具体责任,从而既能让当事人在订约时计算风险和成本,又有利于督促债务人履行合同。

  法律在尊重当事人自由约定违约金的前提下,又在一定情况下对违约金进行国家干预。因为如果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而又不允许减少,不仅会使守约方获得不正当的利益,而且会在相当程度上恶化违约方的财产状况,使其丧失正当竞争的条件;并且,如果任由当事人随意约定数额过高的违约金条款,则将使违约金的约定偏离其初衷,有可能促使一方为取得违约金而故意引诱对方违约,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和收入的手段,从而与诚实信用原则相悖。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以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根据上述法律精神,当事人约定每天支付欠款金额10%的滞纳金明显偏高。经审理,法院判决被告李先生支付原告某金属有限公司欠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3年10月31日起至偿清为止)。

  (董小芳 周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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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