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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4月10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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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特”之过,
还是物业之失?

  本报讯(记者沈孙晖 通讯员姜栋)去年那场超强台风“菲特”,破坏力惊人。而保险公司对于这种自然灾害也头疼不已,甚至因此惹出了一场官司……

  据悉,徐小姐住在江东。台风“菲特”来袭时,她的别克轿车停在小区里,结果被小区吹断的树木、路灯砸坏,受损严重,修理费花了近1.5万元。为此,徐小姐向保险公司理赔。

  但理赔结束后,保险公司认为该小区的物业公司在防台方面做得不到位,遂于今年3月初向江东法院起诉,以代位求偿权要求物业公司来为这笔钱买单。

  保险公司认为,侵权责任法规定了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者,对于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的后果,需要承担自己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也就是说,物业公司必须拿出证据,证明其已将该做的抗台准备都做好了,否则需要承担造成损失的后果。

  对此,物业公司表示台风作为一种不可抗力,属于免责事由,且他们已经在台风来临前,在小区存在安全隐患的树木上挂了注意安全的提示,故物业公司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江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台风“菲特”是导致车辆受损的直接原因,属于法定免责事由,保险公司没有提供致害树木在台风来临前存在倾倒危险的证据,无法证明物业公司对树木的倾倒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因此物业公司不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昨日,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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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