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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安 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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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天,一起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在宁海县人民法院开审。此案看起来不复杂,采用了简易程序审理,但实际上围绕原告的伤情,双方当事人在庭外的“拉锯”进行了很长时间:被告不认可某司法鉴定机构对原告伤情的鉴定,曾向法庭申请进行第二次鉴定,致使迟迟不能结案。法院交通事故庭的法官表示,在交通事故诉讼案中,因一方当事人不服鉴定结论,要求再作鉴定的比例高达三成。 近年来,交通事故案数量逐年增加。据统计,在各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中,15%为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而最让法院头疼的并非案件数量的庞大,而是审理中出现的各种难以解决的问题,其中有四个问题尤其突出。 谁是事故责任人? 首先是责任主体认定困难。由于当前经济关系复杂,车辆所有人、驾驶人之间也出现各种各样的关系,比较常见的有雇佣、挂靠、承包、租赁、借用、质押、分期付款购车、连环购车未过户、维修、擅自使用、盗抢、套牌等多种情形,换句话说,一辆机动车在相关部门登记的车主和实际车主、驾驶人不一致的情况极为常见,而每一种不同的关系组合,其相关法律责任也有所不同。特别是在有多辆车涉案的情况下,各种责任主体错综复杂,互为责任,为弄清每个责任主体应当承担的责任,法官常常需要花费大量精力,调查研究,反复核实,查清事实,理清关系。 难以寻找的当事人 相比于责任主体的复杂,在不少案件中,把相关事故责任人“请上”法庭更为困难。据介绍,案件受理后,要向被告等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但立案庭法官经常遭遇当事人突然离开诉讼地、电话关机、联系中断等情况,导致法律文书无人签收,这在当事人为非宁波户籍的案件中最为常见。此时,按照法律规定只能以公告形式送达。但这意味着一方当事人将缺席案件审理,其中最大可能是肇事的当事人故意逃避诉讼,即使法院作出判决,如何执行也成为大问题。 伤残等级鉴定不相信 交通事故案的受害人大多需要伤残等级的鉴定,这是法院确定赔偿数额的主要依据。围绕这个关键性的问题,双方当事人经常出现重大分歧,而其中最为常见的是,一方当事人对司法鉴定结论有异议,向法庭申请重新鉴定,最后不得不由法院委托相关机构重新鉴定。据了解,有近三成案件出现重新鉴定的情况。而司法鉴定从提出申请到获得鉴定结论需要一两个月,重新鉴定将大大延长案件审理时间,不但严重影响司法效率,也增加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据法院调查,交通事故赔偿案重新鉴定情况的多发,还与一些鉴定机构管理混乱、鉴定程序不规范、鉴定质量良莠不齐,导致鉴定结论的正确性和公正性大打折扣有密切关系。 身份认定易引发新矛盾 根据相关法律,交通事故受害者因城镇户籍和农村户籍身份的不同,获得赔偿的标准也不同。在宁波,受害人如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城镇居民可获得约75万元赔偿,农村居民只能获得37万元赔偿,两者相差巨大。为消除这种明显的不合理,近年来,各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案时,把长期生活在城镇的农村户籍受害者视作城镇居民,但要求其提供在城镇生活的证据,主要为公安部门签发的暂住证,以及正规的劳动合同、工资清单、纳税证明等,但在现实生活中,许多来自农村的受害者,虽然在宁波生活多年,却无法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因此难以获得法院支持,甚至引发新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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