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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4月14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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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过户,
再拿5万元来!”

法院判决:协助过户是卖方义务

  本报讯(记者余建文 通讯员冯筏)向本村村民买了两间房,10年之后,打算办过户手续,哪知对方竟索要5万元过户“协助费”,让张某气不打一处来……

  张某与林某为同村村民。2004年初,两人订立“卖屋契约”,林某自愿将坐落于公路边的两间房屋出卖给张某,谈妥价格为6万元,张某当场支付了现金,林某交付了土地证。当年10月,张某便搬进去。

  去年,张某跟林某提出,要去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请他协助一下。林某趁机“狮子大开口”:“过户可以,你再支付5万元。”一听这数字,张某怎么也接受不了。今年年初,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奉化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中,林某对“卖屋契约”无异议。他对法官说,合同上只写了卖房子,没写还要他协助过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买屋契约,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原告张某按约履行了支付购房款的义务,协助过户本身就是出卖方的义务,但被告林某至今未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过户手续,已构成违约。日前,法院判决林某需在判决生效后的5日内协助原告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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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