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单玉紫枫 通讯员施雪燕)离婚时,父亲“一次性”支付了孩子的抚养费;如今,十年过去了,母亲突然要求加钱。因为双方谈不拢,日前,这对前夫妻只好法庭上见! 慈溪的高大姐与老胡于2000年登记结婚,次年生育儿子小胡。后来因感情破裂,双方于2004年协商离婚,孩子由高大姐抚养。父亲老胡一次性支付夫妻共同财产中应得部分的折价款,及他应承担的子女抚养费合计60600元。十年来,大家相安无事。现高大姐起诉至法院,要求老胡支付自2013年8月起至小胡独立生活时止每月抚养费1000元,其理由是小胡体弱多病、经常求医,而高某又系医院的临时工,收入较低,且近年来物价上涨较快,老胡支付的抚养费已不能维持小胡的实际生活需要。况且老胡近年来从事边贸生意,收入颇丰,有能力支付相应抚养费。 老胡辩称,当初离婚时已一次性支付了儿子小胡的抚养费,早已履行完毕,现在不应该再承担抚养费。更何况目前自己经济状况也不佳,生活比较困难,且另有两个子女需要抚养,各方面开支较大,所以不同意再支付。 承办法官称,子女和父母的亲缘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本案中,老胡在离婚时虽然支付了抚养费,但双方离婚距今已10年,其间,随着小胡年龄的增长,其所需的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也逐年增加。加之通货膨胀和物价水平不断上涨,老胡支付的子女抚养费已难以满足小胡的生活、学习需要,故小胡要求增加抚养费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综合各因素,酌定判决老胡每月支付小胡抚养费35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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