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周琼 通讯员任社)人社部门近日印发《关于调整完善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通知》。新规将从2014年5月1日起在市级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中执行。 据了解,此次费率调整的主要内容包括:工伤发生率将进一步与缴费费率挂钩,二、三类行业用人单位年度工伤发生率的调控比例由原来的6%调整为4%,即在按年度工伤保险费用收支比例浮动次年度费率的基础上,年度工伤发生率大于或等于4%的,上浮一档费率。同时,在缴纳工伤保险的单位中,将实行安全生产信用等级、标准化等级与费率挂钩。二、三类行业用人单位,年度工伤保险费用收支比例小于80%、工伤发生率小于1%、经评审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的,次年度工伤保险费率下浮至本行业最低费率;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三级企业的,在按年度工伤保险费用收支比例浮动次年度费率的基础上,追加下浮一档费率。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宁波市安全生产信用等级同时达标的用人单位,按“有利企业,只靠一头”原则,调整次年度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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