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余建文 通讯员冯筏)用老年卡免费乘坐公交车,乘客是否属于消费者?出了事故能赔偿吗?昨天,奉化法院判决了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施行后的宁波首例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2013年6月,市民沈女士乘坐公交车回家途中,公交车与一辆私家车相撞,以致公交车侧翻,包括沈女士在内的7名乘客在事故中受伤,其中沈女士的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事后,交警部门作出认定,公交车司机负事故主要责任,私家车驾驶员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今年2月,原告沈女士向奉化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某交通有限公司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浙江省实施〈消法〉办法》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等合计28万元。 上个月,案件开庭审理。庭审中,公交车乘客遇到交通事故后能否按照《消法》索赔,成为争议焦点。 被告某交通有限公司认为案件应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赔偿。因为公交车属于公益性质,而且原告沈女士当时使用老年卡免费乘车,不属于消费者范畴,不应按照《消法》索赔。而原告方则认为,自己虽然持老年卡免费乘车,但依然是消费者,且与被告之间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应该按照《消法》相关规定予以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交车虽然具有公益性质,原告使用老年卡免费乘车是政府的惠民政策,但是被告作为公交运输事业的经营者同时也享受了政府相应的财政补贴和政策支持,这并不改变被告作为服务提供者、原告作为消费者的身份性质。 被告某交通有限公司作为公交车经营者应当在合理期间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对提供服务时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按照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沈女士医疗费、营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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